著作權問題與解答
Q:何謂著作權?
A:著作權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都構成所謂著作,也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份,其中,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著作財產權則包括著作人財產上的權利及實質上可藉此獲得的經濟利益。
Q: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種類有哪幾種?
A:著作權法大致將著作分為十個類別,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
Q:著作權的保護期間有多久?
A:如果著作人是自然人,著作權的保護期間一直存續到著作人死亡以後五十年,如果著作人是法人,例如: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則著作權的保護期間是著作公開以後的五十年,如果著作在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公開發表的話,保護期間則自著作完成以後的五十年為止。但攝影、視聽、錄音、表演這四種類型著作的保護期間較短,一律只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為止。
Q:如果同一著作是由多位創作者完成,著作權屬於哪一個著作人?
A:如果一個著作是由兩個人以上共同參與創作所完成的,而該兩人的創作是不能分離的話,則應視為一種共同著作,所以著作權所呈現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共有狀態,原則上必須由著作人全體同意才可行使權利。
Q:享有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為何?是否必須將著作登錄或註冊才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A:著作權法自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時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不再以註冊與否作為保護要件,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時,將自願註冊制度改為自願登記制度,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公佈新著作權法,並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因此根據新著作權法,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該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就是說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所以不需要經由著作權登錄或註冊等程序。
Q:既然著作權法早已廢除登記制度,且著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為何還有必要向著作權協會登錄著作並取得登錄證書?
A:雖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作為取得權利的要件,但是一旦侵權行為發生時,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權之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以便有效向法院主張權利。而該舉證的各項事證完整與否關係到法院的侵權認定是否有效,以及有關侵權行為的訴訟是否能夠成功,因此,向合法設立具有公信力的著作權協會經由著作權發證程序登錄著作並取得登錄證書是取得證據力的有利方式之一。此外,取得具有證據力的著作權證書可有效向第三者明示該著作之所有權以遏止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
Q:既然向著作權協會提出著作權申請並登錄著作取得證書的目的僅是為了取得著作權舉證所需的證據力而已,那麼究竟經由協會登錄核發著作權證書的證據力和利用其他方式存證的證據力之間的差別為何?
A:自本會發證業務運作以來所接到諸多著作權爭議案例顯示,發生侵權爭議問題的癥結乃在於著作權人未能有效舉證著作完成日期,因此在侵權發生時無法有效主張其著作權早於侵權方,即使著作權人事後花費巨額金錢和時間精力欲補正所欠缺之有利資料以解決爭議,對於補救其權利不受侵害為時已晚。在缺乏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即使逕行著作權官司提出侵權訴訟顯然也是浪費國家及社會資源而已。一般而言,較有爭議的權利起始日是「著作完成日」及「公開日」,因為著作權爭議發生後所作之著作資料補正行為均可能涉及利益關係人的造假行為,在法庭上必然會受到侵權方的質疑和挑戰。但試想如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後立即向本會提出著作權申請並完成著作登錄發證等程序,則著作權證書上所正式載明的發證日期即是其權利起始的最有力證據,此時,對於著作權侵權官司最容易受到質疑的關鍵證據—即著作完成日及公開日,在該日期與著作權證書所載之發證日相同或接近的情況下,著作人的著作權證據力是不容質疑的,再者,當法院於侵權爭議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本會提供相關案件登錄資料時,本會於收到法院公文後隨即提供該案件完整之登錄發證內容予法院,因此,著作人於訴訟過程中不必再為了著作證據完整性和自負舉證責任等問題而煩惱。綜上所述,在證據力方面,向合法設立具有公信力的著作權協會並取得登錄證書的證據力和利用其他方式存證的證據力之間的差別是不言可喻的。
Q:違反著作權法的罰則是非告訴乃論(刑事)或者告訴乃論(民事)?
A:在目前侵害著作權尚未除罪化的情況下,如侵權認定上不能證明該侵害係屬「過失」者均屬刑事罪(即一般所謂的公訴罪);例如: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等被認定為常業犯且具有刑事責任等罪。除此之外,如情節確屬「過失」或「非故意」,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會不會受到處罰要看權利受侵害的著作權人要不要提出告訴。如前所述,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著作權侵害尚未立法除罪化的情況下,觸犯著作權的結果是非常嚴重的,其罰則是十分嚴苛的,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不論其侵害情節輕重、是否具營利意圖,均應負刑事責任。
Q:著作人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著作物受到他人誣告或惡意指控侵犯著作權呢?
A:俗話說「天下文章一大抄」,在文字著作上的確許多著作資料內容是經由相互參考引用進一步發揮創作而來,同樣的情形在美術圖形著作或其他各種藝術創作方面亦極其普遍;此外,產業應用上各種近似雷同之外觀設計同樣難以避免,如前所述,在著作權侵害認定上,「過失」或「非故意」乃侵權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而保護合法著作物不受他人惡意指控誣告栽贓為抄襲或仿冒,以免於面臨著作權訴訟官司與賠償等情形發生,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合乎法律規定,且具備法律效力的方式有效存證來保護自己苦心創作的著作物,藉此防止合法著作權益受到不當侵害。
Q:如何以合乎法律效力的方式有效存證著作物來保障和防止合法著作權益受到不當侵害?
A: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有效存證著作物,主要的工作在於如何認定所存證之著作物是否合乎著作權法所規範之保障範圍,而此一認定的首要原則在於針對該著作物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著作權分類範圍加以釐清;然而,在著作權實務運作上,某些著作物明顯是介於兩個以上的著作權分類別之間,故其內容難以分類與判斷是否合乎著作權法規範,甚至某些創作在實務上並非著作權法所保障之範圍;一般而言,當著作人有上述疑問時卻未能事先釐清問題所在,一旦侵權爭議發生時所舉證之內容往往不具效力,因而無法有效保障著作權益不受侵害。
Q:貴協會如何釐清著作物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並且如何有效存證著作物以保障著作權益不受到不當侵害?
A:本會長期以來為保障著作人權益不遺餘力,對於著作人有關其著作內容所提各種疑問,本會均義務提供諮詢服務,如著作人有必要對著作物進行登錄發證,經本會著作權審查程序即可進一步釐清該著作物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內容有明顯瑕疵或不合法規之處,本會亦會具體建議著作人補正相關內容,然後針對著作人、著作內容、著作完成、公開發表等具體資料進行登錄手續以完成著作物存證與著作權證書核發等程序,俾當著作人著作權受侵害而進行侵權官司時,得以第三方公正單位立場提供法院完整有效之著作權證據來保障著作人權益。
Q:是否能藉由侵害著作權的刑事罪(公訴罪),作為訴訟之策略運用,以達到有效遏專利侵權的目的?
A:自從專利侵權除罪化後,目前國內發生專利侵權時,只能對侵權方採取民事訴訟及請求相對的民事賠償,對於侵權方惡質或故意的侵權行為而言,受侵害方往往需要具體舉證其所受侵害的範圍及相關的損失,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求相對的民事賠償,否則很難達成有效嚇阻仿冒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目前著作權的侵害仍維持刑事告訴制度,且尚未立法除罪化的情況下,為了強化創作保護,當專利侵權發生時,受侵害方除了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之外,在訴訟策略的運用上,當然有必要藉由主張著作權侵害對侵權方提出刑事告訴以達到有效遏阻惡質侵權的目的。
Q:申請專利新式樣的外觀設計後有必要再登錄著作權的保護嗎?如要登錄的話應該登錄那一類型的著作權?
A:新式樣的外觀設計是具有美感的主體物造型,如果其具表現方式是利用色彩、明暗、線條、平面、成立體的美術技巧,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可認定係美術著作,原則上具備著作權美術著作的保護要件者均可以登錄為美術著作類型,如果該新式樣涉及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原則上即具備圖形著作的保護要件而得以登錄為圖形著作項目的工程圖。至於已經申請新式樣的外觀設計是否有必要再登錄著作權則需考量該標的物的重要性而定,由於目前國內的新式樣申請是採審查制,審查時間自申請日起約需兩年左右才能得知案件准駁與否,如果能在申請新式樣同時以著作權所規範的形式進行著作權的登錄,一旦侵權訴訟發生時,自然得以根據著作權法提供主張著作權所需的證據力以保障著作權不受侵害。
Q:申請商標LOGO圖形後是否還有必要再登錄著作權的保護?如要登錄的話應該登錄以哪一類型的著作權?
A:如果商標LOGO圖形設計的表現方式是利用形狀、線條等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其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原則上即具備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保護要件,可以登錄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類型。至於已經申請商標的圖形是否有必要再登錄著作權的保護則需考量該商標LOGO圖形的重要性而定,由於目前國內的商標申請是採審查制,審查時間自申請日起約需兩年左右才能得知案件准駁與否,如果能在申請商標同時以著作權所規範的形式進行著作權的登錄,一旦侵權訴訟發生時,自然得以根據著作權法提供主張著作權所需的證據力以保障著作權不受侵害,此外,在商標申請中尚未核准或者經過審查但最後仍未能獲准的情況下該著作還是具有不變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